因不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結果,我縣的洪女士將縣公安局告上了法庭。3月25日上午8點45分,這起“民告官”的案件在天臺法院第九法庭準時開庭,縣公安局局長吳凌出庭應訴。這是今年我縣首個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該案未當庭宣判。
原告洪女士訴稱,2014年4月25日晚,在城區某舞廳內她與陳某因爭搶座位發生口角,后第三人許某結伙張某等數人毆打原告致其輕傷,而縣公安局卻以行政拘留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代替了刑事處罰,屬于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且辦案周期大大超過了法定的期限,存在程序違法的情形。
被告縣公安局辯稱,洪女士的輕傷并不是在舞廳內因許某、張某等人毆打所致,而是離開舞廳后與陳某在舞廳外的電梯口發生肢體沖突,兩人一起從樓梯口摔下導致,故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不存在程序違法。
該案庭審持續了近3個小時,原被告雙方就案件爭議焦點展開了充分的陳述、舉證、質證和辯論,主審法官在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后宣布將對該案另行擇日宣判。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不但一改以往老百姓‘告官不見官’的尷尬,而且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強化權限意識和自覺接受監督意識等方面,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碧炫_法院行政庭庭長周方銳說。
據了解,近年來我縣各行政機關均出臺了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出庭應訴的相關規定,縣政府也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實際出庭應訴率列入陽光行政考核。在此背景下,經過法院辦案人員的溝通協調,2014年我縣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為100%,位居臺州市前列。(煙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