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社〔2019〕31號
關于嚴格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遺屬
補助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遺屬補助政策待遇的執行,針對已失去補助條件的遺屬存在繼續冒領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實際情況,根據浙江省人事廳浙人薪〔2000〕70號、浙江省財政廳浙財行〔2000〕60號《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通知》、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勞社廳字〔2003〕181號《關于享受被征地農民最低養老保障金對象能否同時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問題的批復》、天臺縣人民政府天政發〔2018〕21號《關于印發天臺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辦法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現通知如下,望各單位嚴格把關,認真執行:
一、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人員的條件: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給予定期生活困難補助:
(一)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養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周歲,無經濟來源的;或因病殘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
(二)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養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周歲,無經濟來源的;或因病殘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
(三)子女(包括遺腹子女、具備法定手續的養子女、與前妻或前夫生子女)年未滿18周歲、無生活來源;或雖滿18周歲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研究生或休學工作的)、中專、技校、中學讀書無生活來源的;或因病殘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
(四)工作人員生前撫養的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8周歲、無生活來源;或雖滿18周歲,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研究生或休學工作的)、中專、技校、中學讀書無生活來源的;或因病殘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
二、對以下幾種人員應及時停發、不發或減發生活困難補助費:
(一)死者遺屬已經去世。
(二)死者配偶改嫁或另娶后。
(三)死者遺屬被判刑、剝奪政治權利、勞動教養的。
(四)死者的父母、弟妹,原由死者與其他親屬共同供養、已作為其他親屬的遺屬領取了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
(五)死者生前供養的子女中,系違反《計劃生育條例》超生的。
(六)死者遺屬參加了企業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或被征地并軌城鄉居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七)其他屬于應當停發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情形。
三、需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須由遺屬提出申請,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申請表》,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組織審查提出意見,并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縣以上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從工作人員死亡的次月起按月發給,至遺屬失去享受補助條件時止。
四、各單位應認真對照上述規定,及時核實本單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享受對象的享受條件是否符合規定,如不符合享受規定的應及時停發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多發的遺屬補助待遇退回原發放單位。
特別是在機關事業單位享受遺屬補助又同時在社保機構享受被征地保險待遇或被征地并軌城鄉居保待遇人員,由領取遺屬補助待遇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通知本人,按補差原則享受遺屬補助待遇,今后負責發放遺屬補助待遇的單位或主管部門每年應與社保機構進行數據比對,避免待遇重復享受。
天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天臺縣財政局
2019年4月12日